重慶公選考試法律知識訓練題及答案
重慶公選考試法律知識訓練題(一)
A.組成代表團視察工作 B.組成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C.召開全國人大會議 D.聽取全國人大會的工作報告
3.下列有關我國國家公務員的論述,正確的一項是( )。
A.國家公務員就是我國行政機關的一切工作人員
B.國家公務員包括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中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
C.國家公務員分為政務類公務員和業務類公務員
D.國家公務員分為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公務員和一般公務員
4.崔某因涉嫌盜竊他人二千元人民幣而被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本案的被害人是一名外國人,則本案的管轄法院應是( )。
A.某層人民法院 B.中級人民法院
C.高級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5.以下說法不正確的是( )。
A.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B.記大過的處分期間為十八個月
C.解除降級處分后,還可以晉升到原級別
D.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重慶公選考試法律知識訓練題答案
1.【答案】B。解析:這是一道識記型題目,考查選任制的定義。故本題選B。
2.【答案】C。解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修改憲法、監督憲法實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選舉決定和罷免國家機關重要領導人、決定國家重大問題等。由全國人大的職權可知,其開展工作的基本形式是召開全國人大會議。故本題選C。
3.【答案】D。解析:《公務員法》規定:本條例適用于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同時,條例對公務員職位及級別作出了具體規定。故本題選D。
4.【答案】A。解析:外國人犯罪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此案中被害人是外國人,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故本題選A。
5.【答案】A。解析:《公務員法》第58條規定:“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第59條規定:“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失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故A說法錯誤,因為受警告處分可以晉升工資檔次。故本題選A。
重慶公選考試法律知識訓練題(二)
1.下列關于行政裁決特征的表述,( )是不正確的。
A.行政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刑事糾紛
B.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
C.行政裁決在形式上具體有準司法性
D.行政裁決在效果上具有強制性
2.在行政訴訟的執行措施中,不可以對行政機關采取( )
A.劃撥 B.查封 C.扣押 D.司法建議
3.合伙合同存續期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關于法律是否允許的問題下列表述哪項是正確的?( )
A.依合伙合同的約定決定是否允許
B.不允許。因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間的信任關系而存在
C.合伙合同有約定的,依合同處理,無約定的,須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同有約定的依約定處理,無約定的,須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
4.下列關于民事訴訟和仲裁異同的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法院調解達成協議一般不能制作判決書,而仲裁機構調解達成協議可以制作仲裁書
B.從理論上說,訴訟當事人無權確定法院審理和判決的范圍,仲裁當事人有權確定仲裁機構審理和裁決的范圍
C.對法院判決不服的,當事人有權上訴或申請再審,對于仲裁機構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仲裁
D.當事人對于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都有權申請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5.甲、乙為夫妻,育有一女丙。甲向法院起訴要求與乙離婚,一審法院判決準予離婚,乙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中,乙因病去世。下列關于本案后續程序的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因上訴人死亡無法到庭參加審理,應當視為撤回上訴
B.法院可以根據上訴材料缺席判決
C.法院應當通知其女兒丙參加訴訟
D.法院應當裁定終訴訟程序
重慶公選考試法律知識訓練題答案
1.【答案】A。解析:民事、刑事糾紛由民事和刑事法律來規范和調整。行政裁決不能處理特定的民事、刑事糾紛。故本題選A。
2.【答案】B。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65條第3款規定: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劃撥、罰款、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等措施。答案B中查封行政機關將導致其不能正常開展工作,是不可以的。故本題選B。
3.【答案】C。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44條第1款規定: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據此,新合伙人入伙時,如果原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對入伙事項有約定的,從其規定,無約定的,須征得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故本題選C。
4.【答案】A。解析:《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1款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而后調節結果。《仲裁法》第51條規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一般來說法院調解達成協議不能制作判決書,而仲裁機構調解達成協議可以制作裁決書。故A項正確。在法學理論上,訴訟和仲裁一樣遵循著“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審理和判決的范圍不能超過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范圍,故B項錯誤。根據《仲裁法》第9條的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不能申請重新仲裁,故C項錯誤。根據《仲裁法》第63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而當事人對于法院判決不能申請法院裁定不予執行,故D錯誤。故本題選A。
5.【答案】D。解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4)項的規定,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終結訴訟。故本題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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